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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弱者的抗争(发生在金坛)
一个弱者的抗争 5L bU'5
5!$m3j_,]? A ${b] 她被开发公司“盯”上了 * t6XU AFcsbw u
'DM?mV:- py`RH) 为人处事,最怕的是被人“盯”上,一旦被盯上了,麻烦事就会接踵而至。所谓“枪打出头鸟”,历来如此。 agQzA/Xt e:hkWcV }M'h5x Uhfm@1 cz& 金坛市的曹志宏,原属供销社职工,后因供销社系统改制而下岗。十二年前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她唯一的儿子的年轻生命,她也受了伤,留下了很多后遗症。不久,丈夫又与其离婚,只剩下她和年迈的母亲打发光阴。 g9|B-1[ ^prseO?A ;<`F[V
Zau Z m9 e|J x^Tjs<# 笔者与代理律师看望即将无家可归的92岁老人 /tl/%:U*. ot]eaad S>OfUrt h^^zR)EVb 好在其丈夫在离婚前置办了一份房产,而且这栋小楼在整个被拆迁户中是质量最好的。因此,母女俩人就靠着曹志宏微薄的退休工资和出租部分房屋的租金来勉强度日。 t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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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 > '$pT:4EuGq 7)$U>|= A`<#}~A #P *%FgROl Mm`jk%:%] 曹志宏即将被拆除的房屋 GY<ErS)2 i$;GEM}tv _Z+tb] B 3|zR 2004年年底,当地最有势力的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曹志宏所居住的金城镇市场路进行整体商业开发。开发商一眼就盯上了曹志宏。因为曹志宏所居房屋一是质量最好,拿下她就好给其他户做工作了;二是曹志宏当时正需要钱,她为给母亲住院治病已在小北镇农村信用社贷了6万多元钱,正处于急需用钱的境况;三是曹志宏只有母女俩个孤寡老人,没有一个男人,应该好对付。俗话说:“柿子捡软的捏”,开发商盯上曹志宏也在情理之中。2005年1月,开发公司派人到曹志宏家,说你的房屋已经叫评估公司评估了,肯定给你最高价,并承诺只要签了协议,先给5万元叫她还债。急需用钱的曹志宏想,迟拆早拆都得拆,干脆早拆,还能多得些钱,于是就稀里糊涂地在一份空白协议上签了名。按她简单的想法,等正式签订协议时,再看到底能给她多少钱(按照曹志宏后来在法庭上见到的协议,她签字的时间应该是2005年1月29日,2005年2月5日开发公司签字盖章)。2005年2月6日,曹志宏领到了开发公司口头承诺给付的5万元。但曹志宏并没见到协议内容,更没想到协议约定她必须在当年3月6日前搬离,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ta"/R@ k* v{`Z d=V4,:=S ;~T)pG8IS 两审都败诉的官司 KK4>8zGR \DBoe:0~ 11}sRu/ ms'&.u&< 2006年3月7日,深谙此道的开发公司在等到协议调整期时效届满后,一纸诉状将曹志宏告到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曹志宏立即搬迁,腾让房屋,并承担违约金78625元。接到法院传票的曹志宏如雷贯顶,到此才知被开发公司耍了。 @QI]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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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AW 接下来,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开发公司的诉求。曹志宏无奈,在提请再审的同时,投诉到本网,希望舆论监督,还其一个公道。 {:m5<6?x) .B*Yg<j }u
cqzdk#2 fOiLb.BW 综观本案的焦点,关键是曹志宏到底签没签正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曹志宏是知晓所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其理由是曹志宏不但在协议上签了字,“而且协议签订后,因上诉人曹志宏需要用钱,凭该协议向开发公司提前支取了50000元安置费”(二审法院判决书原话)。而二审辩护律师,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建平则认为:《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按曹志宏的说法只在一份空白协议上签了字,没见过正式协议;开发公司则说签了三份正式协议,曹志宏处已送达一份,其余两份在公司。因此,究竞是一份原件还是三份原件,就成了本案的焦点。 ]Vhhx`0 ?15k~1nA 8B;`9?CI
/ :"%m:-P 二审期间,当开发公司辩称签了三份原件时,律师当庭请求调取开发公司保存的二份协议原件,经比对才发现开发公司的两份原件是复印后加盖公章而形成的。并不是手写原件。于是,律师经当事人同意后,当庭向法院提出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求。法官叫当事人三日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当事人代理律师在开庭后第二天就向法院递交了请求司法鉴定申请。常州市中院以“(2006)常民一终字第587号”通知形式驳回了鉴定申请,并于三天后即下达了判决书(见本网维权投诉栏目《谁来保护弱女子及九十二岁老妪的合法权益》一文的附件)。 d hiLv_/ ~6U@*Svk "Nd$sZk= RL~|Kr<7J 为什么不让鉴定?为什么不敢鉴定?难道三份协议真是伪造的?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难成真。既然开发公司一口咬定曹志宏签了三份正式协议,那么为什么不能将公司保存的两份“真迹”进行一番技术鉴别呢,一鉴别曹志宏不就“自认倒霉”了吗?看来,协议书是真是假还真有点猫腻。 ^q"p8
;nLQ?eS\ I5'^tBf[{ o"[P++qd 曹志宏在再审听证会上的诉求 V)R-w` \|R`wFn^P @SPmb o L3Ry#uw 4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曹志宏的再审请求举行了听证会。曹志宏、曹志宏的代理律师赵建平、公民代理乔网照,及十余名闻迅参加旁听的群众共同参加了听证会。开发公司方面只有代理律师雷粉红一人参加。 Q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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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B^)eV )[9L|o5D 上午10时30分,听证会开式开始,三名身穿法袍的审判员认真听取了诉讼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意见。 qTqvEa^X` #`z!f0
P tl ;?/ N$Gx$u3Cd 曹志宏的代理律师赵建平就一、二审在审理案件时程序不合法,限制曹志宏10多分钟人身自由(详见曹志宏本人投诉)问题,二审法院没有切实保障上诉人曹志宏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陈述。 "4g1I< Y+/ofk" q,u>`]} _I{&5V~z 赵建平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没有本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对待当事人曹志宏,而嫌曹志宏声音大了点便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驱出法庭并限制人身自由达10多分钟。需要说明的是,曹志宏在12年前因车祸至其头部严重损伤,本人有耳聋的现象,其音量的加大是生怕别人听不见的客观条件反映。而一审审判人员不是耐心的说明当事人,而是利用法庭给予其的权利,采取粗暴的态度对曹志宏实施驱出法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作为一个弱女子,一生中从没有进过法院,面对如此突如其来的打击,试想曹志宏在后面的审理中能不会是战战兢兢的回答问题吗?曹志宏的合法权益又怎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呢? lBQ|= 8>
pFpS KN}[N+V> _nx|ZJ 二审庭审调查中,针对被上诉人开发公司所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签署的原件是一式三份”的理由,曹志宏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请求法庭向另一份协议原件持有人金坛市金房拆迁有限公司调取另一份原件的申请,在二次开庭中,法庭出示了从金坛市金房拆迁有限公司提取的该协议原件并当庭质证,在质证中我们发现这份原件与开发公司原审诉讼提交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存在着复印后再加盖公章的明显瑕疵。对此当事人曹志宏当庭提出对这份证据予以司法鉴定的申请,并在法庭规定的日期内呈交了书面申请。但遗憾的是,二审法庭却以“但从本案证据角度以及你已凭此协议提前领取了50000元补偿费的事实看,你要求鉴定的现由不充分”并在判决书中以其申请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鉴定为由,通知驳回了曹志宏的申请。代理人认为:《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究竟是一份原件还是三份,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曹志宏在本案诉讼中明确阐述了仅在一份未添加手写内容的协议中签了其本人的一个名字,而开发公司却声称该协议是三份原件。从合同角度来说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了签订三方主体人的签署条件,也是制约了三方在对其协议履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真实反映双方诉讼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作为二审法庭在法律没有规定鉴定申请必需在一审提出的条件下,本应对上诉人曹志宏的申请主张予以支持,相反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二审法庭的作法没有充分体现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45BOw&72G TlBLG.-^ B|, 6m 3. gmLw. |- 曹志宏本人再次当庭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协议原件本人签名字迹及内容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7/*;rT "A/kL@ -C ?erDP8 ~MhPzu&B 开发公司代理人雷粉红在陈述中认为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法院对曹志宏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也是对的。她认为协议第六款规定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各执为存”的约定并不是合同的要件,哪怕只有一份,也不能否定合同的合法性。 yaX,s4p "{V,(w8Dt 'HqAm$V+ erqm=) 公民代理乔网照则认为,开发公司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那么好质量的房,最后作价比不如她质量好的房子价还每平方米低10多元,这不是欺负人吗?! fA3 3c9[FZ@ya +=}%
7o 4a3f!G$ 听证会在上午11点40分结束,合议庭将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立不立案进行再审。 ol[{1KT{ n]o+KT\ G2jEwi eq@ v2o7 调查感悟 7=<PVJ*/ #g|j;{P 6*LU+U=` }j:ae \( 近年来,全国各城市不论大小都在大规模进行城市改造、开发。在改造、开发过程中,铸造了一大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中国50强也好、100强也好,都有这些开发商的身影。他们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所建立的不朽功勋是会永彪史册的。但不可否认,个别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种掠夺式的手段,明明是商业开发,却打着政府开发的旗号去蒙骗善良的百姓。对那些稍有不从的被拆迁户,动辄就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动用政府力量予以拔除。前一段炒得家喻户晓的重庆“最牛的钉子户”就是明证。老百姓永远都是弱者。 9m'[52{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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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KJ YT3QwN9 nRo`O B{K'"uC uo65i 1oi 周围拆迁户争着向笔者反映情况 JRiuU:=J~` Ey n3Vv?v u+R?N%
EKP RSi0IfG5 Xo*$|9[. 笔者在金坛调查过程中,接待了一批又一批老百姓,都是反映拆迁问题和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问题的。据群众反映,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2002年从一个效益非常好的国办公司转制为私有的,其法人代表夏某的丈夫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种即有势力又有实力的开发公司,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所能惹得起的。无怪乎几名被拆迁户向笔者反映,在市建委召开的听证会上,市公安局都能出动身着警服的工作人员现场坐镇,这岂能是一般开发公司所能办到的?势力一旦与实力结合,就会所向披靡,无所不能,哪会把你一个小小老百姓放在眼里,更何况像曹志宏这样的弱女老妪。 [@y=%\%R jQr~@15J# SB'YV#-- %1<p1u'r?# 总书记在出席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时明确指出:要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我国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规定,在征收个人住宅时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此案不管如何结束,最终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筹码,为了和谐,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们让点利出来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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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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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04-26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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